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帕**与被告中国联**屯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帕**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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