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一初字第1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一初字第174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哈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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