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施*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新**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施*律师事务所未预交诉讼费,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向新疆施*律师事务所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该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景**于当日签收,但至今未交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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