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向明诉被告中国平安财**郭楞中心支公司、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郭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方向明撤回对中国平安财**郭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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