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库**、卡**、阿**、沙*加马勒·吾拉孜汗、达那古丽·吾拉孜汗诉被告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库**、卡**、阿**、沙*加马勒·吾拉孜汗、达那古丽·吾拉孜汗需补充证据,并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库**、卡**、阿**、沙*加马勒·吾拉孜汗、达那古丽·吾拉孜汗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库**、卡**、阿**、沙*加马勒·吾拉孜汗、达那古丽·吾拉孜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库**、卡**、阿**、沙*加马勒·吾拉孜汗、达那古丽·吾拉孜汗共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