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宁国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84.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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