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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宁国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宁国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84.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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