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了原告首云倩与被告辛**、第三人周*、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原告首云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10元,由原告首云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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