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胡*与辛**、周*、朱**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了原告胡*与被告辛**、第三人周*、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原告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10元,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