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新疆精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12897元,执行费1593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新疆精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案件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奎民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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