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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德**限公司与周**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疆德**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一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新疆德**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新疆德**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新疆德**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新疆德**限公司已交),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新疆德**限公司负担,退回上诉人新疆德**限公司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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