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破产管理人诉被告秦*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破产管理人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破产管理人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和静星海**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和静星海**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承担(原告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