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和静星海**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秦*破产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破产管理人诉被告秦*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破产管理人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破产管理人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和静星海**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和静星海**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承担(原告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