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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陈**、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为与被上诉人陈**、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3)石民初字第1803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宋**参加的合议庭,于同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上诉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郝**、被上诉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3)石民初字第180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由上诉人陈**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3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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