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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巴州**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巴州**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2015)库民初字第279号原告王**诉被告巴州**限公司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此案尚未审结,故本案中止审理,待该案件审结后,再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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