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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市**限责任公司与刘**、吐鲁番**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石河子市**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联建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吐鲁番**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沈**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5)吐中民一终字第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广联建筑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原审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直至被申请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才终止是错误的。申请人截止2007年6月即已全部还清租赁设备且多还了部分设备。2.原审认定租赁费金额有误。租赁费应当计算至合同实际终止的时间点,另,被申请人收取了与合同约定的规格、型号不符的租赁物,且多收取了租赁物,该部分租赁物仍处于被申请人掌控之下,此部分可以抵偿申请人所谓“未归还的租赁物”。3.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双方之间的合同实际已于2007年6月终止,被申请人于2011年4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明显已过诉讼时效。综上,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有误,请求依法再审,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广联建筑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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