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露诉被告巴州**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必须以(2015)库民初字第279号原告王**诉被告巴州**限公司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此案尚未审结,故本案中止审理,待该案件审结后,再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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