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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市辉煌智能科技门控**中心与新疆威**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阿克苏市辉煌智能科技门控设备销售中心诉被告新疆威**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阿克苏市辉煌智能科技门控设备销售中心诉被告新疆威**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25元,原告已预交,原告承担25元,退给原告158.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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