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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胡**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三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胡**及委托代理人胡**、被上诉人杨**的委托代理人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杨**与被告胡**系同一住宅楼一个单元上下相邻的邻居。被告胡**家的楼房属毛坯房,至今未装修居住。2015年9月26日18时许,原告杨**妻子回家查看新装修的住宅时,发现室内部分新装修的墙面、木质装修等已被楼上所渗漏的自来水浸泡,遂与原告杨**联系。原告杨**得知情况后,又相继与物业公司及被告胡**联系。事发时,因被告胡**回山东祖籍无法进入其室内,无奈,物业公司人员将该单元自来水的总水阀予以关闭。次日上午,为防止损失继续扩大,在原告杨**的要求下,物业公司指派工作人员再次前往现场,并通过被告胡**家一扇未关闭的窗户进入室内,发现室内已存积大量自来水,且厨房内的自来水龙头处于半关闭状态,遂将此水龙头关闭,并组织人员清理积水。之后,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将自来水总阀打开后,再未发现漏水。同年10月5日,被告胡**回家。此后,原告杨**要求被告胡**赔偿损失,被告胡**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引起本案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双方一致同意,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杨**房屋损失的修复费进行评估,原告杨**支付鉴定费6000元。经鉴定:杨**楼房室内装修损害部分的修复费用为16722.41元。特别说明:现场对胡**房屋卫生间进行闭水试验,发现有渗漏现象。双方当事人对此鉴定意见均未申请重新鉴定。

另查明,在双方当事人的参加下,本院依法对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何某某、许某某进行调查核实,何某某、许某某均证实事发时,被告胡**家里存有大量积水的事实情况。

再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胡**要求对其房屋的厨房及卫生间的防水层进行鉴定。在被告胡**的参加下,经鉴定机构工作人员现场对其卫生间进行闭水试验时,发现有渗漏现象,但鉴定机构并未收取相应鉴定费,只在鉴定意见中作了特别说明。另鉴定之前,原告杨**家又曾发生一次漏水事故。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胡**家发生漏水事故,致使原告杨**房屋的部分装修被水浸泡的事实清楚,有原告杨**提供的现场照片及何**、许**提供的证人证言相互印证为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胡**辩称自家未发生漏水现象,因其室内存积的自来水是否系他人住所渗漏的事实问题,其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实,被告胡**应对此问题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被告胡**疏于管理房屋设施的行为存在过错,现造成原告杨**房屋受损的事实客观存在,对此损害后果的发生被告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原告杨**房屋的修复费为16722.41元。鉴定损失前,原告杨**房屋再次被水浸泡的事实客观存在,因该次浸泡的损害程度客观上影响鉴定意见,故应酌情减轻被告胡**的侵权责任。综上,原告杨**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胡**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赔偿支付原告杨**房屋修复费16722.41元、鉴定费6000元,合计22722.41元的90%即20450.17元。

原审法院宣判后,原审被告胡**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判认定我的房屋漏水错误,应是他人的房屋漏水造成杨**的损失。2、原判判决我承担90%的责任错误,我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杨**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胡**家发生漏水事故,致使原告杨**房屋的部分装修被水浸泡的事实,有被上诉人杨**提供的现场照片及证人何**、许**提供的证言相互印证为据,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胡**辩称自家未发生漏水现象,是他人家中漏水的意见,因其室内地面的积水是否系他人所漏问题,上诉人胡**不能提供证据充分证实,上诉人胡**应对此问题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上诉人胡**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上诉人胡**因疏于管理房屋设施的行为给被上诉人杨**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上诉人杨**的房屋在鉴定损失前,再次被水浸泡,该次浸泡的损害程度客观上影响鉴定意见,原判酌情减轻上诉人胡**的侵权责任,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胡**关于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1元,由上诉人胡**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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