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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百国与拓俊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付百国与被上诉人拓俊贤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一初字第1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付百国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付**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付百国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234.69元(付**交),本院减半收取4617.35元,余款4617.34元由本院退还付百国。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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