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林**、林**与被告杨**、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林**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林**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退还原告3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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