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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与段忠军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段**因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三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段**于2016年2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段**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段**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段**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段**负担,余款525元由本院退还段**。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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