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诉被告陈*、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独任审判,原告李**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4元,减半收取1712元,本院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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