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马**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马**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才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本院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乌鲁木**有限公司与顾**供用热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乌鲁木**有限公司与陆**供用热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乌鲁木**有限公司与高**供用热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乌鲁木**有限公司与牛**供用热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乌鲁木**有限公司与刘**供用热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麦麦提祖农j苏皮、胡**与马*、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李**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岳**与被告林*这、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马**与被告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麦力亚**与乌鲁木**开发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