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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麦提祖农j苏皮、胡**与马*、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麦**农·苏皮、胡**与被上诉人马*、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喀**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喀*初字第1305号民事判决。麦**农·苏皮、胡**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麦**农·苏皮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上诉人胡**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丁*的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马*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喀什市人民法院(2015)喀*初字第130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喀什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8471元(上诉人麦麦提祖农·苏皮预交5735元,上诉人胡**预交2736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麦麦提祖农·苏皮5735元,退还上诉人胡**2736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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