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麦**农·苏皮、胡**与被上诉人马*、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喀**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喀*初字第1305号民事判决。麦**农·苏皮、胡**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麦**农·苏皮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上诉人胡**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丁*的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马*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喀什市人民法院(2015)喀*初字第130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喀什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8471元(上诉人麦麦提祖农·苏皮预交5735元,上诉人胡**预交2736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麦麦提祖农·苏皮5735元,退还上诉人胡**2736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