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岳**与被告林*这、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与被告林**、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岳**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林**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广兴西街1169号特变水木尚城三期31栋3层1单元301室房屋一套的房产手续,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原告岳**的新A618YW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的车辆手续;

二、查封被告林**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广兴西街1169号特变水木尚城三期31栋3层1单元301室房屋的房产手续(预告证明号:乌房米东区预字第325923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逾期申请视为放弃复议的权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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