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岳**与被告林**、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岳**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林**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广兴西街1169号特变水木尚城三期31栋3层1单元301室房屋一套的房产手续,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原告岳**的新A618YW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的车辆手续;
二、查封被告林**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广兴西街1169号特变水木尚城三期31栋3层1单元301室房屋的房产手续(预告证明号:乌房米东区预字第325923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逾期申请视为放弃复议的权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