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诉被告陈*、周**、中国平**有限公司巴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龚**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60.85元,由原告龚**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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