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马**因与被申请人新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汽车城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作出的(2014)伊州民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马**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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