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王**与被告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王**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王**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标的12000元,减半应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本案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现退还原告1000元,其余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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