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苏**、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以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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