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霍**、杨**与被告孔**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霍**、杨**撤回对被告孔**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原告承担35元,退还原告3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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