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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诉被告纪*、纪**、纪*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纪*、纪**、纪*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承担,另一半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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