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纪*、纪**、纪*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承担,另一半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阿瓦提县**责任公司与王**、黄*、韩**、狄**、阿瓦**材加工厂小额借款合同申诉民事裁定书
胡**与张*、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与赖文柱,胡**,胡**,乌鲁木齐阿越啦汽车**公司,赖文柱,乌鲁木齐阿越啦汽车**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李**、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信**限公司与阿克苏**责任公司、阿克**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鄯善**限公司与巴州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新疆明勇电力安装工程**公司与益**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包万军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轮**电销售中心诉被告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转顺与新疆和谐**昌吉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