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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包万军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奇台县人民法院(2014)奇民二初字第00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及其委托代理人黄**,二被上诉人包万军、奇台县**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杜**,被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谢*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王**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奇台县人民法院(2014)奇民二初字第0071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奇台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8193元,退回上诉人吴**。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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