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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中**限公司与刘**、李**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中**限公司诉被告刘**、第三人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中**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中**限公司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诉,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中**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新疆中**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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