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15)天民三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于2016年2月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郑**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02元(上诉人郑**已预交),减半收取5801元,由上诉人郑**负担,余款5801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郑**。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