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轮台国融小额**公司诉被告刘**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轮台国融小额**公司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轮台国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轮台国融小额**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10.15元,原告轮台国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预交210.1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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