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乌鲁木齐**有限公司与新疆鑫力**工程有限公司、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乌鲁木齐**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鑫力**工程有限公司、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疆鑫力**工程有限公司、王*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31225.50元),减半收取,原告承担25元,退还原告31200.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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