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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徐**有限公司与张**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原告新疆徐**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新疆徐**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91.8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245.94元。原告承担2245.94元,退还原告2245.94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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