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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天一**责任公司与新疆幼儿师范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新疆**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司)与被告**范学校(以下简称幼儿师范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20日受理后,于2015年4月2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翁幼梅与被告幼儿师范学校的委托代理人胡**、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一公司诉称:2010年4月15日我公司与幼儿园师范学校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我方承建幼儿师范学校综合服务楼工程,后该工程于2010年10月30日竣工,并验收合格交付幼儿园师范学校使用。2012年12月6日我方与幼儿园师范学校就该工程签订了《工程欠款偿还协议书》,达成了幼儿园师范学校向我方分期付款的共识。但幼儿园师范学校未完全按协议书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至今尚欠我方工程款500万元及违约金150万元未予支付,后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幼儿园师范学校支付欠款500万元,支付违约金150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幼儿师范学校答辩称:我方对天**司所称事实均认可,由于我方经济困难,导致工程款没有办法支付,违约金在合同中有约定,对此我方对此没有异议。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4月15日天**司与幼儿师范学校签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天**司承建幼儿师范学校综合服务楼工程;合同价款为31706765元。2012年12月6日天**司与幼儿师范学校签订《工程欠款偿还协议书》一份,内容包括:…经天**司与幼儿师范学校双方确认工程决算值为37826608.15元。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幼儿师范学校尚欠天**司建设工程款9613283.4元…一、天**司同意幼儿师范学校最长不超过参年,即自2012年12月20日起至2015年12月20日止向天**司支付建设工程欠款9613283.4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二、幼儿师范学校承担应付建设工程款的利息,利率按照还款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直至款项支付完毕。…四、应付工程款及利息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1、幼儿师范学校财政拔款到位,天**司同意幼儿师范学校提前支付工程欠款,利息以实际使用天数计算,随工程欠款及相关费用192265.66元一次性付清。2、拔款未到位还款期限:第一年支付工程款35%即336万元,同时支付贷款相关费用192265.66元,及9613283.4元的一年期贷款利息,于2013年12月20日前支付。第二年支付工程欠款35%即336万元,同时支付贷款余额的一年期利息,于2014年12月25日前支付。第三年支付工程欠款30%即2893283.4元,同时支付第二年末贷款余额的一年期贷款利息,于2015年12月20日前支付。…六、幼儿师范学校如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完毕付款义务(包括应支付的利息、相关费用),即构成违约,除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外,幼儿师范学校还须向天**司支付欠付建设工程款总额的30%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就乙方未支付欠款部分,一并主张权利,不受分期付款期限的限制…。

2014年10月20日天一公司向幼儿师范学校送达催收拖欠工程款通知书一份,内容为:“由我单位新疆天一**责任公司承建的新疆幼儿师范学校综合服务楼工程已于2010年10月30日竣工,并通过验收交付贵单位使用,经双方确认该工程决算值:37826608.15元,贵单位累计支付工程款:32826608.15元,尚欠我单位工程款500万元(人民币:伍佰万元整)。2012年12月6日,我单位和新疆幼儿师范学校达成《工程欠款偿还协议书》,现希望贵单位能按协议履行支付工程款。该工程施工期间,为保证工程按期交工,我单位垫付了大量的人工费及材料费,目前冬季来临,材料商及农民工采取各种方式向我单位追讨欠款,已严重影响我单位的正常工作,为支付外欠各项费用尤其是外劳工的人工费用,特致函贵单位,望贵单位能按双方协议尽快支付工程款为盼!此次催告后,如贵单位不按双方约定支付工程欠款,为维护我单位的合法权益和企业的正常运营,我单位将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望贵单位予以谅解”。幼儿师范学校工作人员在该通知书上签收。

2014年11月18日天一公司再次向幼儿师范学校送达催收拖欠工程款通知书一份,内容为:“由我单位新疆天一**责任公司承建的新疆幼儿师范学校综合服务楼工程已于2010年IO月30日竣工,并通过验收交付贵单位使用,经双方确认该工程决算值:37826608.15元,贵单位累计支付工程款:32826608.15元,尚欠我单位工程欠款本金500万元(人民币:伍佰万元整)及欠款产生的利息。2012年12月6日,我单位和新疆幼儿师范学校达成《工程欠款偿还协议书》并将协议报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监督履行,按照协议约定,贵单位应该在2014年12月25日支付工程欠款本金2106717元,2015年12月20日支付工程欠款本金2893283元及2015年欠款本金的利息241878元,现希望贵单位能按协议及时支付工程欠款。该工程施工期间,为保证工程按期交工,我单位垫付了大量的人工费及材料费,目前冬季来临,材料商及农民工采取各种方式向我单位追讨欠款,已严重影响我单位的正常工作,为确保农民工正常返乡及社会稳定,特致函贵单位,望贵单位能按双方协议尽快支付工程款为盼”。

庭审中幼儿师范学校对天**司主张的欠款及违约金数额不持异议。

以上事实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工程欠款偿还协议书、催收拖欠工程款通知书两份、当事人的陈述及法庭审理笔录等证据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天**司与幼儿师范学校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工程欠款偿还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严格履行上述协议。现天**司已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相应工程交付给幼儿师范学校使用,而幼儿师范学校并未按《工程欠款偿还协议书》第四条履行其给付相应工程款的义务,其应当承担相应的给付责任及违约责任。按双方签订的《工程欠款偿还协议书》第六条之规定,天**司有权就幼儿师范学校未支付欠款部分一并主张权利,幼儿师范学校除应继续履行给付义务外,还应承担欠付工程款总额30%的违约责任,现天**司依据该还款协议主张欠款本金及违约金予法有据,且庭审中幼儿师范学校对天**司主张欠款本金及违约金数额均无异议,故本院对天**司要求幼儿师范学校支付欠款500万元及违约金15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2015年6月9日幼儿师范学校向我院申请更换一名代理人,新任代理人向我院提交代理词一份,在该代理词中新任代理人所陈述的意见对幼儿师范学校在庭审中发表的意见予以了否认,对此本院认为,幼儿师范学校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提出与其庭审中相予盾的意见,违反了禁止反言的法律原则,对此本院不予采信,本院以庭审中其陈述的意见认定本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新疆幼儿师范学校支付新疆天一**责任公司工程欠款500万元;

二、新疆幼儿师范学校支付新疆天一**责任公司违约金150万元。

以上款项合计后,幼儿师范学校应付天**司款项650万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请求标的650万元,核定给付金额650万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7300元(天**司已预交),由幼儿师范学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限届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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