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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徐**有限公司与克拉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的原告新疆徐**有限公司诉被告克拉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新疆徐**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克拉玛**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9.3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44.67元。原告承担1244.67元,退还原告1244.67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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