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徐**与被告新**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徐**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2元(减半收取),邮寄送达费90元,合计5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高**、徐**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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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