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李**诉被告新疆北**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李**于2015年3月25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庞**、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7元,邮寄送达费90元,合计52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全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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