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谯**与被告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谯**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谯**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谯**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62元,减半收取281元,由原告谯永康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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