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肉孜汗等与魏*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艾*·赛*、上诉人肉孜汗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博乐市人民法院(2015)博民一初字第1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艾*·赛*及上诉人艾*·赛*、上诉人肉孜汗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魏*的委托代理人库尔班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博乐市人民法院(2015)博民一初字第115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博乐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退还上诉人艾*·赛里、上诉人肉孜汗。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