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艾*·赛*、上诉人肉孜汗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博乐市人民法院(2015)博民一初字第1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艾*·赛*及上诉人艾*·赛*、上诉人肉孜汗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魏*的委托代理人库尔班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博乐市人民法院(2015)博民一初字第115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博乐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退还上诉人艾*·赛里、上诉人肉孜汗。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