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胡**与乌鲁木齐**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胡**与被告乌鲁**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4.75元(原告已预交),原告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449.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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