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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莎热木?达吾提、热汗古力?巴拉提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布**、热汗古力·巴拉提因与被上诉人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沙雅县人民法院(2015)沙民初字第1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布**、热汗古力·巴拉提及其委托代理人吐鲁洪·买买提,被上诉人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6日被告布**从原告吴**借款108000元,由被告热汗古力·巴拉提提供担保,约定于2015年6月15日还清借款,并出具借据一份,被告人将该款用于还农行贷款,2015年7月2日被告布**再次从原告吴**借款10000元,由被告热汗古力·巴拉提提供担保,约定于2015年7月12日还清借款,两笔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致使原告起诉来院。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布*热木·达吾提在原告处借款118000元的事实清楚,被告布*热木·达吾提应当偿还,被告热汗古力·巴拉提对借款进行了担保,且担保期未超过6个月(从约定还款期计期),被告热汗古力·巴拉提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被告在借款中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方未按期归还借款,应承担利息,原告主张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对原告人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布*热木·达吾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吴**一次性支付借款118000元及利息8790元。二、被告热汗古力·巴拉提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上诉人布**、热汗古力·巴拉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1、案件的关键事实认定不正确,上诉方书写的欠条纯属以诈骗手段获取的条据,是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因上诉人的商铺暖气管道修复停业73天,造成了经济损失,这些经济损失是由被上诉人造成的,此外,因被上诉人在修复管道时雇佣的工人乱丢烟头导致火灾事故,致使上诉人的商铺失火,被上诉人应当承担给上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2、原审审判程序不合法,上诉人于2015年10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直至2015年11月20日开庭时,才电话通知上诉人,未给上诉人任何答辩机会,就当庭判决上诉人败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撤销沙雅县人民法院(2015)沙民初字第1830号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118000元的本金及利息8790元的还款责任。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吴**答辩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上诉人因无法归还银行贷款为由向被上诉人借款,被上诉人于2015年4月和7月分两次向上诉人共计借款118000元。上诉人上诉称商铺暖气管道维修损失的事实是否存在,且该事实和本案没有任何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一审法院办案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依据,不应当予以支持。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未提交新证据,被上诉人吴**在二审时提交如下证据:

银桥综**责任公司关于使用维修基金的报告一份及发票一份,证明2013年12月因管道损坏不能正常供暖,业主委员会向物业公司报告后,公司通报房管所,使用维修基金对暖气管道进行了维修。上诉人称因修暖气管道造成的损失抵偿108000元借款的事实不属实。上诉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该笔费用是被上诉人在维修暖气管道时产生的材料费,和本案无关。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布**、热汗古力·巴拉提在庭审时认可上诉人吴**提交的2014年4月26日108000元的借条、2015年7月12日10000元借条上确系其本人的签字,且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吴**已经将借款交付给其的事实表示认可,本院对双方之间存在借款的事实予以确认。上诉人布**、热汗古力·巴拉提上诉称因商铺暖气管道维修给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该笔借款是用来抵偿损失的,被上诉人吴**对此不予认可,上诉人未能对商铺损失的存在、损失的形成原因、损失的数额及因果关系等方面提交证据加以证实,同时该诉求与本案借贷事实无关,上诉人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吴**提交的欠条是其以诈骗手段获取的,属于非法证据。上诉人热汗古力·巴拉提为大专学历,其在认可自己具备相应的汉文认知书写能力,其与在欠条上签名时对欠条上的内容应当是明知的,上诉人辩称该欠条系被上诉人吴**采用诈骗手段令其签字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布**、热汗古力·巴拉提上诉称原审法院在开庭当天电话通知其参加庭审,未给其提供答辩期。根据原审卷宗中的送达回证可以确认,原审法院向其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当事人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诉讼诚信提示、裁判文书上网通知、起诉书等法律文书,上诉人布**已于2015年11月4日即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上诉人上诉辩称一审审判程序不合法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35元,由上诉人布**、热汗古力·巴拉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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