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行**番市分行与托克逊县**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限公司、江苏**限公司、江苏**限公司、丁*、丁*、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番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托**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限公司、江苏**限公司、江苏**限公司、丁*、丁*、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受理立案。2015年10月8日中国银行**番地区分行名称变更为中国银行**番市分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乌鲁**人民法院受理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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