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新**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4608.03元),减半收取25元,退还原告4583.03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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