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董**为与被上诉人石**大学教学实验场、石**大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0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042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115元(上诉人董**未预交),本院决定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