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疆汇**责任公司与孙**、张**等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新疆汇财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孙**、张**、舒*、陈**、朱**、张**、丁*、代海海、阿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5)阿**第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新疆汇财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