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新疆汇财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孙**、张**、舒*、陈**、朱**、张**、丁*、代海海、阿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5)阿**第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新疆汇财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指令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