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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祥**有限公司诉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嘉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运输公司)诉被告刘**、卢**、中国人民**司玉田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支公司)、中国人民财**市北辰支公司开发区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北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蓝天运输公司撤销了对刘**的起诉。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蓝天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童琪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卢**、人保**支公司、人保财险北辰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蓝天运输公司诉称,2015年7月21日,被告卢**驾驶冀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XX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与王**驾驶的我公司所有的鲁X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XX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我公司车辆损坏。若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若公交认字(2015)03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卢**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无责任。经查冀XX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冀XX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实际车辆所有人为刘**,且该车在被告人保财险玉田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在被告人保财险北辰支公司购买商业险,故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及停运损失41530元,其中车辆修理费为21530元,停运损失费为2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卢**书面答辩状辩称,我对此次事故发生经过及责任划分情况没有异议,因我驾驶的冀XX车辆及冀XX号挂车在被告中国**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55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时保险均在有效期内,故原告因此次事故产生的合理损失,应由交强险承包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承保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原告主张各项损失并未超出保险责任限额,故原告的合理损失在法庭依法认定后,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诉讼费及鉴定费也应该由被告保险公司承担。

被告人保财险玉田支公司书面答辩状辩称,首先,冀XX号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属实,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其次,由于此次事故为多方事故,除本案涉及鲁XX号牵引车、鲁XX挂车受损外,另外还有一辆新XX号车辆受损,且车主已经在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起诉我公司要求赔偿,故我公司主张承担不超过1000元的赔偿责任,为新XX号车辆的车损预留1000元赔偿金;最后,由于我公司不是案件的直接侵权人,故不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人保财险北辰支公司书面答辩状辩称,冀XX号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保额为500000元商业险属实,我公司同意按照事故责任认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合理的损失;依据商业险保险条款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停运损失属于商业险中免赔范围,故我公司不承担停运损失费、鉴定费及诉讼费;综上,请依法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1日15时20分,卢**驾驶冀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XX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载陈国际),沿315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343公里+169米弯道处时,与对向王**驾驶的鲁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XX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碰撞后车辆侧翻,在滑行中又与由东向西王*驾驶的新XX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辆车不同程度损坏,驾驶人王*、乘车人陈国际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若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事故认定,卢**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王*、陈国际无责任。

另查明,王**驾驶的鲁XX半挂车,车辆所有人为蓝天运输公司,该车系营运车辆;事故发生后,该车在济南市政务汽车修理厂修理10天(即2015年8月3日至2015年8月12日),花费修理费21530元。经巴州睿晟价格评估事务所评估,鲁XX号车辆在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为6400元;蓝天运输公司花费鉴定费用1500元。

再查明,冀XX号车辆在人保财险玉田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在人保财险北辰支公司投保责任限额为5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若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若公交认字(2015)03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2015年7月21日15时20分,卢**驾驶冀XX号车辆与王**驾驶的鲁XX号车辆发生碰撞后侧翻,在滑行中又与王*驾驶的新XX号车辆发生碰撞,造成驾驶人王*、乘车人陈国际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若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事故认定,卢**负事故全部责任,王**、王*、陈国际无责任的事实。

2、行驶证,证实鲁XX号引车及鲁XX挂车的车辆所有人为蓝天运输公司。

3、照片,证实鲁XX号牵引车在事故中受损的事实。

4、山东省机动车维修合同、山东省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济南市政务汽车修理厂商品销售清单、济南市政务汽车修理厂维修费发票,证实鲁XX车辆在济南政务汽车修理厂修理十天,花费修理费21530元的事实。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巴州睿晟价格评估事务所价格鉴定报告书、评估费发票,证实鲁XX车辆系货物运输营运车辆,该车辆维修期间(2015年8月3日至2015年8月12日)的停运损失为6400元,蓝天运输公司花费评估费1500元的事实。

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商业三者险保单,证实冀XX号车辆在人保财险玉田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在人保财险北辰支公司投保限额为5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卢**驾驶冀XX号车辆与王**驾驶蓝天运输公司所有的鲁XX号车辆发生碰撞后侧翻,在滑行中又与王*驾驶的新XX号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三辆车不同程度损坏,驾驶人王*、乘车人陈国际受伤,该事故经若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卢**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卢**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给原告蓝天运输公司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9430元,其中①车辆维修费21530元,②停运损失费6400元,③鉴定费1500元。因卢**驾驶的冀XX号车辆在被告人保财险玉田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在人保财险北辰支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按照《最**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先在交强险的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险按照赔偿比例进行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进行赔偿。”的规定,应先由被告人保财险玉田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蓝天运输公司车辆维修费2000元,再由被告人保财险北辰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蓝天运输公司车辆维修费19530元;由被告卢**赔偿原告蓝天运输公司停运损失费6400元、鉴定费1500元。综上,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及停运损失共计41530元的诉讼请求,因其提供的证据仅能证实其实际损失为29430元,故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对被告卢**主张原告蓝天运输公司的车辆修理费及停运损失费应由被告人保财险玉田支公司及北辰支公司承担的意见,因停运损失是指货物运输车辆或旅客运输车辆,在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受害人因不能正常进行货物运输或旅客运输经营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停运损失费属于间接的财产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赔付范围,故本院予以部分采纳。对被告人保财险玉田支公司主张事故造成三辆车受损,另一车车主已在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起诉赔偿,公司愿承担不超过1000元的赔偿责任的意见,因人保财险玉田支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该主张,故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保财险北辰支公司主张不承担停运损失费及鉴定费的意见,因该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卢**、人保**支公司、人保财险北辰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中国人**司玉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付原告嘉祥**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2000元。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市北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付原告嘉祥**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19530元。

三、由被告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付原告嘉祥**有限公司车辆停运损失费6400元、鉴定费1500元,合计7900元。

四、驳回原告嘉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9.1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嘉**有限公司承担122.12元,被告卢**承担79.72元,被告中国人民**司玉田支公司承担20.1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市北辰支公司承担197.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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