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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盗窃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昌吉市人民法院审理昌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1月5日作出(2015)昌刑初字第446号刑事判决,以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某某撤回上诉。

昌吉市人民法院(2015)昌刑初字第44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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